一、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体现三方面的内容: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相独立、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经营权与股东财产权相分离。股东之所以可以承担有限责任,最大的前提就是公司以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公司作为屏障,切断了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直接关系,保护了股东的财产安全。
二、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的例外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的例外是指下列情况:
1.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须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否则突破股东有限责任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主要有: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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