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部分履行的效力应当区别对待: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因此中断,此点并无疑问。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一、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请求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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