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的法人具体包括几种类型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特别法人
民法典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有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二、法人营业执照跟营业执照的区别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区别如下:
1.凭证不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发该种执照;
2.登记事项不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资金、住所、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三、法人的清算是指什么内容
法人清算,是指清算组织在法人终止时,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的程序。
清算的形式有两种:
1.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
2.非按破产程序,而是依民法、民诉法等有关规定清算。
清算一般在法人终止时进行,但在法人负债过重时,经法人机关决定,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动清算。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法人的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法人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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