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效力的作用是什么?
时间:2023-07-03 20:54:04 4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是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件,可以不经法院审判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良好保障。但这类文件也比较复杂,只能委托律师办理,否则公证处可能根本不给予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件有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送达双方和公证机关。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融资租赁强制执行公证效力问题

1、《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关于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种类直接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为《联合通知》),无论之后的民诉法或者司法解释均以此为依据。《联合通知》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上面虽然没有明确融资租赁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该《联合通知》颁布于2000年,而金融行业发展迅速,新的金融种类不断出现,如收益权转让回购合同、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反担保合同、保理合同等等也均未明确体现在《联合通知》的债权文书种类中,但在实践中也均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被司法部门认可。所以,一个合同是否属于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关键要看该合同的性质以及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制度实质。

2、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是租金给付义务还是租赁物的归还

当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时,出租人的权利救济手段为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赁物。《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但出租人是否可以同时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以及收回租赁物,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此作出了回答,即出租人只能在收回全部租金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选择其一,原因在于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合同利益即为租金,如果可以同时收回租金又取得租赁物,显然利益失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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