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给予的处罚是: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变造的次数多、数量大的;非法牟利数量大的;因他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进行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主体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是否构成本罪,应做进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在其职权的范围内,经过合法手续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即使内容虚假与真实情况不符,仍不失为真身份证,因而不属伪造、变造;但如果这类人员超越自己的职务范围,违反有关程序制作居民身份证即属伪造"。例如,不经主管领导批准打开机器,制造没有合法手续的记载虚假内容的身份证,即属此类情形,对此种情形的行为人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虽有制造居民身份证的职权,但超越职权范围对其则不再具有行使该项职权的权力。
由于行为人具有制造居民身份证的方便条件,因而手段隐密,不易发觉,其主观恶性更为恶劣,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
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给具有一定资格公民的证件,因而也属于国家机关的证件的一种,但立法者出于对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有效管理,单列其为一罪,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
二罪的区别表现为:
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的管理活动;
2.二罪的行为手段不同,后罪中除了包括伪造、变造以外,还有"买卖"。因而如果有买卖居民身份证,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以后罪论处。
3.二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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