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仲裁决定的不服该怎么办
时间:2023-08-15 17:10:39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经济纠纷仲裁决定不服怎么办

如果涉及到经济纠纷仲裁的话,首先对于仲裁结果判决下来当事人不服,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要求对裁决内容进行重新裁决,如果一旦执行,那么就不能够申请相关的重新仲裁。

我国仲裁法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机构对于双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案件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该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再次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关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我国仲裁法还确立了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有权依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的时候,就明确的约定,可以选择到当地来进行仲裁的话,就意味着产生纠纷之后可以到仲裁机构来办理仲裁,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关于仲裁条款作出非常明确的约定。否则的话是不能够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双方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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