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不知情时使用公章。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时间:2023-05-07 19:00:18 1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章是否在公司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p>公司人员在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公章的,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但应由法人承担责任。只有在承担责任后,我们才能向行为人追偿(以确保损失确实是行为人造成的)

如果使用公章的人是公司的员工,则构成表见代理人,而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对方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其共同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的代理行为。从广义上讲,表见代理也属于无权代理,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托利益和交易安全,法律强制委托人承担其法律后果,即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员工的越权代理行为。一般来说,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具有代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正常权限;员工拥有本岗位通常的权力,如材料部经理有权订购材料,工程师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和定价。企业对其正常权限有限制的,应当予以公示。仅为内部指令、规章,善意相对人不知道的,企业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表面代理责任,委托人将具有代理证明意义的文件印章交给他人,使他人可以作为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企业将印章、合同章、单位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本交给代理人办理业务,主要是为了方便工作。但是,代理人办理的业务不是企业实际要求其办理的业务,或者虽为授权业务,但在价格、数量等方面超过企业实际授权的,善意相对人不知道,本案的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企业不能以“代理人实际上不是法律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表面代理责任。有很多单位对这个问题没有严格的管理。本单位人员出差随意携带,临时填写,有的甚至交给其他单位人员携带。这些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如果认为对自己不利,将以无权为由推卸责任,不承担代理的后果。由于这些文书、印章通常与特定主体相联系,具有特定性,行为人持有具有证明代理人权利意义的文书、印章的事实,很容易使对方误认为自己拥有代理人权利。虽然有些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只是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谋取自身利益,但对于被代理人来说,他们有代理权,不能完全排除禁止反悔代理的适用

其他人在公司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公章,并根据法律后果和侵占者的身份,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由公司法人承担相应责任,但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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