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承担
时间:2023-03-04 20:22:19 4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报酬对于公司来说是债务,而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所以公司欠薪的,法人代表不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以其投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与法定代表人是谁也并没有直接联系;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且出资不到位,则会被要求承担与其出资额相当的债务责任。

一、有限公司债务由谁来负责?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股东不需要额外以自身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无关。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1、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未全面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东需要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责任,且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

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需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出资义务同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并且能独立承担责任,有些股东滥用这一制度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将债务及相应法律责任转嫁给公司,免除自己的责任。

此时我们应对这种行为进行法人人格否认,认为此时法人地位并不独立,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二、公司法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能否撤销

公司法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能否撤销,法律中并没有作出规定。公司法人代表一般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只有在滥用法人地位,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债务可以作为股东冻结财产吗

公司债务不能冻结股东财产。因为对于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来承担,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承担责任,所以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因此公司负债不能冻结股东的财产。

当然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或者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的,则可以冻结股东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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