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后还强制拆除吗
在违建案件的行政复议过程中,若复议结果判定为证据不足或者缺乏法律支撑等导致申诉失败时,相关部门有权强制拆迁。换言之,对于违反建筑法规的建筑物,若建筑所有者向行政机关提出拆除申请并经延长期限后仍未自行拆除,则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迁。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内,通常将暂停实施强拆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复议后的地域管辖有规定吗
1.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当事人对此产生异议,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向其所在地区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然而,对于海关、金融、国税以及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若当事人有异议,则必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又比如,对于省级、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当事人存有异议,则应向该派出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违章建筑案件而言,如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证据收集不足或者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失败,相关部门则具有采取强制拆迁措施的权力。然而,对于那些违反《建筑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物,若其所有人已经提出了拆除申请并且经过了适当的延期之后仍然未能得到妥善处理,那么主管部门将会依法实施强制拆迁行为。在此过程中,为了确保公正性和合法性,通常会在复议程序进行期间暂时停止强制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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