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处理办法有何规定?
时间:2023-06-04 18:34:28 4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医疗过失处理办法有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医疗过失,保障公民与医疗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过失,是指医疗单位因过失侵犯患者人身权,依法应予赔偿的法律事实。医疗过失包括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

医疗单位因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等严重不良后果的为医疗事故,造成一般损害后果的为医疗差错。

非医疗单位的组织或个人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计算赔偿数额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属医疗过失。

医疗风险。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措施本身造成的副作用与损害后果,属医疗风险。医疗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疾病的自然发展。因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措施。医疗单位为治疗而实施的医疗行为,是患者同意下的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属医疗过失。

第四条,医疗单位与患者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条,处理医疗过失,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医疗过失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章医疗过失的鉴定制度

第七条,医疗过失由具有医疗过失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关(以下简称医疗过失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其他机构或组织无权进行医疗过失的鉴定。医疗过失的鉴定资格由国家司法部和卫生部共同考核认定。认定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具有医疗过失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关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国家司法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疗过失鉴定机关进行鉴定,患方与医疗单位可以共同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第十条,鉴定机关在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医疗单位提供与此案相关的病历,通知患方提供受损害的事实证据。鉴定机关应据此作为鉴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医患双方在收到鉴定机关的通知后,应于三日内提供上述材料,如鉴定机构认为必要,可以决定检查患者所受损害,确认损害程度,可以到医疗单位调查,医疗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应于三日内组成鉴定小组,并选任组长,组长应负责日常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医疗过失的复杂程度,鉴定小组可由三至五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具有医疗过失鉴定员资格,鉴定报告以多数人员的意见为准,不同意者应将个人意见附于鉴定报告之后并署名。

第十三条,鉴定小组成立后,应立即着手医疗过失的鉴定工作,并应于三十日内做出鉴定报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可于期满前七日以前向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人应于三日内做出答复决定是否准许,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如在法定时间内无法做出鉴定,或因证据不充分无法做出鉴定,应将原因详细写入鉴定报告,由委托人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以及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鉴定小组应当对以下方面作出鉴定。

(一)有无损害后果的事实。应当将损害结果与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疾病的自然发展区分。

(二)医方有否违反医务规章、医疗惯例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行为;患方有否违反义务的行为;第三人有否违反义务的行为;其他相关事实。

(三)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有哪些。

医方违反义务的行为在致害原因中占多大比例。

第十五条,医疗过失的鉴定费根据鉴定结论中所确认的比例,由医患双方承担。

第三章医疗过失的举证制度

第十六条,患方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出曾在被告(医疗单位)就医的证据以及发生损害后果的证据。

第十七条,医方应当向法院或鉴定机关提出患者的病历以及与此案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第十八条,司法机关、卫生行政部门、鉴定机关或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二、对医疗过失的处罚有什么规定

1、对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和当事人,无过失的,免于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2、对因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或因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科室给予经济处罚。

3、对引发医疗纠纷的责任科室,在接到医疗纠纷投诉当季的质量考核中,根据情节轻重,酌情扣分或否决。对因医疗纠纷(包括当年及以前的医疗纠纷)造成全年经济损失累计达到或超过万元的责任科室,在当年的各项评比中一票否决。

4、对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及降级、降聘使用,工作岗位另行安排。

5、科室未完成年度医疗安全责任目标,扣发第一责任人年度兑现金。

6、对引发医疗纠纷,受到警告及行政以上处分的个人,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种先进评比、职称晋升、不安排外出进修及学历学习。

7、引发医疗纠纷责任人的各级上级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责任人不请示上级人员或不听从上级人员指导,擅自行事引发医疗纠纷,由责任人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

民法对过失的构成采客观标准,以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的内涵所在。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行业规范与惯例的要求、医患双方的约定等。学者刘心稳总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医疗事故预见义务、防范义务、避免义务和损害减轻义务的组合,是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职业义务的组合。通说认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医师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医疗过失抽象标准即医疗水准,指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是医疗界普遍实施的技术。在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及过失大小时,首先要以具体标准为依据,同时结合现行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的等级、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其同等专业和级别的医务人员在同种情形下的注意义务、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时间和事项上的紧急因素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说来,经济、文化越发达的地区、等级越高的医疗机构、专业划分越细的专科医院,应承担越高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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