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基数核定
按照每年省统一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94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为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0126元)
二,养老保险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21%,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职工缴费基数的8%,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29%比例结算。
全文3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