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移送案件的条件是:(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
(三)破坏生产案中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案件
(四)盗窃案中盗窃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
(五)抢夺案中抢夺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
(六)抢劫案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抢劫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
(七)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八)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九)伪造、倒卖票证案中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案件
(十)投机倒把案中倒卖国家统配木材,非法经营木材或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案件
(十一)违法狩猎案
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条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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