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若债务人未能尽职履行其对第三方所享有之权利,以致债权人权益遭受损害时,债权人有权以自身名义替代债务人对第三方进行主张。
此种权利构成要素如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应为合法有效;
债务人应当由于故意或疏忽未行使其已到期之债权,并因此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届满;
此外,债务人的债权还需非专属债务人本身所有。
至于债权人撤销权,则是指当债务人实施某种导致其责任财产降低的行为,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威胁之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关介入并撤销相关行为。
在此情况下,该种权利的构成要素包括:债务人确实实施了令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例如自愿舍弃到期债权,或者以极度不合理的低廉价格转让财产等等;
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切实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最后,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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