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解释,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必须首先通过相关试点证券公司的资信调查。如果投资者不能满足试点证券公司的信用要求,在证券公司网点从事证券交易半年以下,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承受能力不足,有重大违约记录,在与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不得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委托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只能选择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只能委托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融券卖出价格不得低于成交价格;当日尚未成交的,融券申报卖出价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通过其拥有或者控制的证券账户卖出同一证券的,卖出的证券价格还应当符合不低于成交价格的要求,除超过融券金额的部分外,卖出证券应当先清偿融资性债务。投资者直接还款的,按照与证券公司的协议办理;投资者卖出证券还本付息的,委托证券商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卖出证券,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转入证券商融资专用账户。投资者在信用证券账户卖出证券的,有优先偿还融资债务的权利。
投资者卖出证券后,可以直接偿还证券,也可以通过买入证券的方式偿还。投资者以直接返还方式偿还合并证券的,按照与证券公司的协议和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入证券偿还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将投资者购买的证券直接转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卖出证券后,可以通过买入或者直接返还的方式将证券返还给证券公司。买入返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入证券,并在结算时将买入证券直接转入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方式
全文7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