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因为此次交通事故认定王某负事故全责,所以并不存在李某的过错进而减轻其责任。由于电动车没有买保险,且无第三方责任人,因此这个责任只能由王某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那么在王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该对李某的死亡担责。最终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积极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及其监护人共计赔偿李某监父母70万元。
目前,电动自行车几乎成为每家必备的交通工具。随着新学期的开学,马路上,骑电动车上下学的中学生也多了起来。但是大量未成年人普遍存在驾驶电动车横冲直撞、违章载人、突然变道、逆向行驶等违章行为。
加强对未成年人违章驾驶行为的重视,需要学校、家长、交管部门、社会等多方共同努力。学校要加强学生道路安全教育,开设道路交通安全教学课程,让学生认识到违章驾驶的危险性,并自觉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交管部门要加强道路监管,发现未成年人违章现象,要从严处理,并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家长要尽到监护义务,不给16周岁以下的孩子买电动车,也不要让未满16周岁的子女驾驶电动车,以防止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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