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街办化工厂,一直利用一些大厂的废酸金属生产硫酸亚铁、硫酸亚铜等化工产品。1988年,因污染环境长期得不到解决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闭该厂。在清产核资、核对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时发现,某县农资公司尚欠该化工厂4吨硫酸亚铁货款及运费共计1.12万元,遂发函催收。对方回函称货未卖出,无力支付货款。善后工作组再向对方发函,告知化工厂已经关闭,债权债务关系移转至街道办事处的企业办公室,并同意其偿付债务期限延至次年2月底。1989年3月,街道企业派人到该农资公司催款,该农资公司以未收到化工厂关闭、债权已经移转的通知,企办无权索讨货款为由,拒付硫酸亚铁货款及运费,引起争议。经查,该街道办事企业办公室是该化工厂的上级主管单位,也是负责处理化工厂关闭事务的善后工作机构,有权代表已关闭的化工厂处理债权债务问题。该农资公司是否收到关闭通知,已无从查证。这也是一起因债权移转,原债权人撤销而引起的讨债纠纷问题,只是移转的原因不是原债权人与新债权的协议,而是行政命令所致。该街道企业是合法债权人。债权变动,债权人应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收到通知无异议,债权移转对债务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在本例中,街道企办已经履行了通知的义务,若农资公司未收到,则企办派人催款时就应视为通知送达。应该说,讨债人关于原化工厂关闭、企业承受其债权债务、债权证明等文件齐备时,无论农资公司有无异议,都应向该街道企业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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