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张德有经济纠纷,孟成、孟七伙同时某等人将张德拘禁到一洗浴中心内,并逼迫张德写下5万元的欠条,3月17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便判处孟成、孟七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缓刑或拘役。
2009年9月19日,被告人孟成、孟七预谋将与其有经济纠纷的张德从郑州骗至滑县,逼其还款,同时,孟七又纠集时某、郭某、王某等人共同参与。当天,孟成等人乘坐孟七的面包车在滑县长途汽车站等待张德,晚21时许,孟成等人发现张德后,强行将其拉到面包车上,将张德非法拘禁到时某开办的洗浴中心,孟成、孟七、郭某等人轮流看管张德,并让张德筹钱。第二天晚上,张德打电话让郑州人宋某赶到滑县,孟成等人又将宋某带到洗浴中心,逼迫张德写下5万元的欠条,并由宋某作还款担保人,当晚,孟成等人让宋某留下,开车将张德送到高速路收费站附近,让其出去筹钱,用来交换宋某。获得自由后,张德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宋某解救。张德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左右手腕关节不同程度受损,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时某、王某、郭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孟成、孟七等人还赔偿张德损失1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成、孟七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孟成、孟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时某、王某、郭某等人系从犯,案发后,几名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时某等人有自首情节,滑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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