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条件是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是指客观真实证据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准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这并不意味着证明犯罪的证据需要充分,也不应该是办案人员通过估计和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的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犯罪的对象和客观要求;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明的问题。所以,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够的水平,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分子,更不要求查明所有案件的事实和情节。2、法律条件是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公安部受理复核有哪些结果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复核的结果有三种,分别是终止复核、维持原结论、责令重新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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