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领取结婚证明便生育子嗣,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非婚生子女”,关于他们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通常会依照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和发展的原则做出判断。
首先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对于未满两岁的幼儿,一般将其抚养权交付给母亲。
然而,若在此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则需要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由父亲承担:
第一,母亲患有长期且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身体疾病;
第二,尽管母亲具备抚养孩子的物质条件却没有尽到抚养责任;
第三,由于其他特定的缘由,譬如母亲的经济能力与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养育构成严峻挑战,或者母亲个人行为不端或违法犯罪等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其次,当父母双方就两岁以上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争论或分歧时,法院会首先进行调解,在尊重当事人意愿、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探讨并协商出最佳的抚养方案。
其中包括将孩子交给父方抚养,或是让孩子跟随母方生活,或者在确实有利于维护孩子权益的前提下,通过轮流抚养等多种方式来解决问题。
法院对于这些复杂的抚养方案一般都能给予认可和支持。
倘若父母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共识,法院则需依据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以及有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全面考虑,最后再做出审慎的处理决策。
关于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父母双方在抚养问题上尚无明确的意见,那么应当尊重孩子自身的意愿与选择。
在确认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最终归属后,不管是母亲还是父亲,都应当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或者尚未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
具体的抚养费用多少,应该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若协商无效,再诉诸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负担承受力以及当地底层生活水平来决定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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