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出省就业该交费吗
时间:2023-06-05 19:00:16 4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今天是湖南省某高校的毕业生离校的日子。该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门前排着一列长队,同学们在忙着缴纳出省费,办理离校手续。

据了解,该校毕业生到外省就业要交5000元的“出省费”,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改行要交3000元,既改行又出省的交费“就高不就低”,缴纳5000元。但如果是到部队工作或援藏,就可全免。特困生经批准也可获得不同程度的减免。

有毕业生对交纳“出省费”提出质疑:“我们在今年2月23日的《中国青年报》一版上看到:人事部一再强调,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省教委的规定不是与此相反吗?”

《中国青年报》2月23日有关报道的依据是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增加学生负担。对于本地区或本部门接收有困难的毕业生,允许和鼓励他们到外地或其他系统就业,不得收取出地区和出系统费。对违反规定收费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照这一文件精神,湖南省收取“出省费”的做法显然与此相违背。湖南省教育厅分配办主任廖湘生却对此持不同看法:国家人事部既不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又不是物价主管部门,不应该对毕业生收费出台政策规定。

他认为,我国现行高校的管理体制决定了毕业生的就业范围。地方院校由地方投资,必须得到回报。培养的毕业生应为地方服务。采取收费的办法来调控毕业生流向虽然不是根本的手段,但是必要的、辅助的手段。“如果不控制的话,大部分毕业生会流到省外去,影响湖南经济的发展。”

他说,收取“出省费”也符合中央精神。教育部有关负责人1998年就高校毕业生就业收费问题答记者问时曾提出:“地方院校毕业生主要是在本地区就业。”“毕业生违反国家就业政策超出就业范围,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既包括行政的干预也包括经济的调控。”“其行之有效的平衡办法就是适当收取部分培养费来调控。”

记者注意到,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是这样规定的:

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因不服从学校派遣自谋职业的,应补缴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对高校毕业生收取其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收费项目,应按照本通知精神进行清理和重新审定,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予取消。”

廖主任说,收取“出省费”是有文件依据的。湘价费字[1994]79号文明确规定,统分的本科生出省就业要缴纳5000元—6000元,专科生要缴纳3000元—4000元。1998年根据1349号文件精神进行了清理,并没有取消这项收费。收费的额度从实际出发,不影响学生就业,不超过毕业生家长的承受能力,该减的减,该免的免。

但经济调控手段是否有效呢?据了解,湖南省属本科院校今年有本科毕业生5696人,出省就业的有1247人,占21.9%。比去年同期多了4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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