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原江西省弋阳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站长周某某,因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弋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周某某于2006年3月16日任弋阳县南港口林业工作站站长。2006年下半年,弋阳县圭峰牧场果园因果园防护林影响果树生产,经行政会议决定,将圭峰牧场果园防护林出售给裘家兴等四人采伐。
裘家兴等人购得圭峰牧场防护林后,为了经营需申请办理采伐手续,请求圭峰牧场场长熊有福为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熊有福通过弋阳县林业局林政股副股长汪林贵认识了担任弋阳县林业局南港口林业工作站站长的周某某。周某某在明知圭峰牧场申请采伐的林木是防护林且用于销售,属商品材,应由弋阳县林业局审批,而违反规定向裘家兴等人发放2张非商品材采伐许可证,造成滥伐林木21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弋阳县林业局南港口林业站站长,明知裘家兴等人购买圭峰牧场果园防护林是用于销售的商品材,应由弋阳县林业局审批,而违反规定擅自为其办理非商品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滥伐林木21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也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概念
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立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越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5、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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