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能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可以要求偿还。否则,债权人只能就负债的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来请求偿还。在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只能以夫妻的共同财产偿还夫或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强制执行了夫妻共同财产,必然使共有财产的总数减少,从而侵害了没有负债务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利。因此,执行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后,如果夫妻离婚,没有负债务的一方可以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要求另一方偿还为其个人债务而被执行的共同财产中应有的份额。这样就平衡了债权人和夫妻中未负个人债务一方的利益。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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