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会对组织、策划和实施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人员进行立案追究:第一、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人员;第二、积极参加的人员;第三、其他的参加人员。只要已经着手组织、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管是在密谋、策划,还是已经付诸行动,都会被立案追究。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
(一)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分裂国家罪的区别两罪都是极为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处罚很重,在条文上位于本章犯罪的前列。它们的区别主要是: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政权,后罪客体是国家统一;犯罪行为内容不同。本罪是颠覆政权,后罪是分裂国家;犯罪主观主面和犯罪目的相应地存在区别。
(二)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一是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方式,后罪则是煽动群众的方式。二是犯罪故意不同,但两罪在犯罪的直接客体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这正是它们被规定于同一条文的原因。
(三)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行为人如果使用暴力手段时,应注意与本法第104条中武装暴乱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武装暴乱的,则应依第104条规定的武装暴乱罪定罪处刑。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亲第二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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