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和完善对世博会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保障世博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世博会标志的备案申请,2004年10月20日,国务院对外颁布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行政管理法规。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还于2005年1月24日制定并颁布了《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
此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我国市场商品流通领域的主要监管者,在切实加强对世博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本机关的责权范围,加强对企业和个人使用世博会标志的保护和监管,并及时建立和完善世博会标志保护的工作监管机制。其具体作法,笔者认为可从以下5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和完善世博会标志的法规宣传机制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世博会标志保护的法规宣传,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对世博会公共场所经营的含有世博标志产品的监管,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经营者守法意识,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提高社会的关注度与参与度,为此项工作创造良好氛围。工商机关在世博会标志保护的法规宣传具体工作中,可在管辖地区主要商业街和人流集中场所的醒目位置,采用张贴世博会标志识辨方法和世博会标志备案等内容进行规范宣传。另外还可利用各种新闻宣传媒体和电子显示屏等在内的现代化宣传工具,大力开展世博会标志保护的法规宣传活动,并最终形成世博会标志的法规宣传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世博会标志的应急预案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世博会标志市场监管的应急处置预案机制,并从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入手,通过加强对有关企业和个人使用世博会标志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前介入,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处理。还有在建立和完善世博会标志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估计到在世博会召开前后和召开期间,对于企业和个人使用世博会标志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其中包括如有大范围、大批量非法使用世博会标志,如何加大查处力度。
三、建立和完善世博会标志的多项抄告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世博会标志产品的多项抄告机制,对在世博会标志产品的市场检查中,如发现不属于工商机关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要完善抄告工作程序。如及时将辖区内某企业非法使用世博会标志作广告宣传、非法制作生产含有世博会标志的各类产品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书面抄告世博会标志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并由世博局对某当事人的侵权行为,予以及时认定,配合快速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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