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乃为诉之合并,是一种复合性质的诉讼程序,涉及到了婚姻关系、抚养权分配以及财产分割等各种复杂问题。
一旦启动离婚诉讼程序,往往会引发并聚焦财产关系与抚养关系这两大与婚姻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之中,因此不难理解,离婚诉讼事实上乃是实现了婚姻关系、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方面三个诉求的综合处理过程。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仅有离婚诉请而无其他牵涉财产分割方面的申诉请求并不视为违反法律对于诉讼权利与义务所做出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选择只进行离婚诉讼,而无需同时提出对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充分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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