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法官作出裁判所遵循的总原则只有唯一的一点,那便是“为子女的成长创造更优条件的原则”。
然而,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必须借助大量具体案件来进行深入衡量。
通常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能是需要关注的:
首先,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会被判由母亲直接行使监护权。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母亲出现了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而不可治愈的病症,或者有抚养义务却未尽到,父亲可以提出请求,将孩子的监护权转移至自己手中。
其次,父亲和母亲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跟随自己保持生活关系,如果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那么这种期望就可以得到优先的考虑:
已经完成绝育手术或是因为某种原因导致几乎失去了生育能力的父亲,这样的情况,他的子女可以更多地跟随着他生活;
子女和父亲或母亲已经长期保持着紧密的生活联系,若突然转换生活场所可能会对子女的健康产生显著负面影响;
没有其他成年子女,另一方则拥有多个成年子女;
子女正在依照现在的方式与某人生活,对他们的成长有益处,另一方面,该人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亦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让子女无法继续与他一起生活。
再次,如果父亲和母亲的抚养条件大致相当,双方都希望子女跟从自己生活,但子女已经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而且这也得到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持并具有实际能力去帮助照顾孙子或外孙,那么根据实际情况,孩子也可以选择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
最后,父母双方就子女年龄已达8周岁以上的情况,是否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发生争论时,应该充分考虑该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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