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显示,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可以省去董事会办理合约和章程变更审批的程序。
根据《公告》,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可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而根据2011年商务部发布的通知,除需要报请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上交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资金用途说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三项材料,还需提供董事会等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或修改协议)。
事实上,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华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或并购境内企业等外商直接投资活动。
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商务部是想控制外商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但是在目前推人民币国际化的背景下,简化外商投资者转换货币手续也能增加外商投资者的货币选择权,给予更多的自由和便利。而且我国已经允许外商投资者用人民币进行投资,在市场发挥起决定性作用的环境下,这也将让市场主体有更多的自由选择权。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再次强调了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商务部只能管外商直接投资这块,而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属于金融市场或者是金融项目,现在外商投资中国的有效证券可以使用QFII、RQFII,商务部是想将投资金融衍生品这部分做出重要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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