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羁押期限自发现新的犯罪是否需要重新计算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自发现新的犯罪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拘留期间又发现新罪的,要从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二、具体情况规定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3、在刑事拘留期间也是属于案件的侦查期,随着侦查的深入又发现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的这种案例近年也比较多,因为新的犯罪行为羁押期限是可以从头开始的。除了这种情况可以延长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或者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所改变,这都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的。
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作出了时间方面的限制要求,当然如果说在侦查过程当中确实发现有其他新的犯罪行为。需要对于新的犯罪行为作出仔细的调查,因此是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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