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抵押贷款融资条件一、贷款人(一)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二)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制定并实施统一的信贷制度;(3)制定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4)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5)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同步了解股票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重要信息,具备分析、研究和确定分类股票质押率的能力;(6)中国银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借款人(1)资产有足够的流动性和偿还本息的能力;(2)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风险控制比例;(3)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提取了足够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四)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表、资产负债表等信息,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披露;
(5)公司近一年经营中未发生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和特殊风险,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营业务人员未发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有效独立存放,未被中国证监会挪用;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三。贷款人不得接受下列股票作为抵押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六个月股价(最高价/最低价)波动幅度超过200%的股票;(三)流通股过度集中的股票;(四)在证券交易所停牌或者退市的股票;(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六)证券公司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证券公司不得将该部分股票质押,但证券公司因包销剩余的售后股票而持有其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制。银行收到借款人股票质押贷款申请后,应当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贷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信息真实性以及质押股票的基本情况,并及时答复借款人;
2。本行根据统一的信贷管理办法,对借款人的信贷风险和财务承受能力进行复核分析,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3。银行批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后,双方应同时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证券登记机构应当向本行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银行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专用席位,专门保管和处置作为质押的股票;6。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还清贷款后,借款合同自动终止。借款合同终止时,银行应当注销质押登记,并将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退还借款人。(在股票质押期间,经本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更换质押股份;贷款到期前,经本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委托本行变卖部分或全部质押股份,所得款项用于提前还款;贷款到期前,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按合同约定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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