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创始人为设立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设立登记只是公司设立的最后阶段;设立公司也不同于设立公司。后者不是法律行为,而是创办人取得公司法人地位的事实状态,或者创办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设立公司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多方法律行为,而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则属于单方面法律行为,公司章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法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修改程序和效力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公司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时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客观、符合实际。自治。公司自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不是国家制定的,而是公司依法制定的,是股东意志一致的结果;第二,公司章程是法律之外的行为准则,由公司自行实施,不需要国家强制;第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内部规则,仅对公司及相关方具有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宣传。宣传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应当向投资者开放,而且应当向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开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或者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因此,在填写登记申请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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