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延期申请办理条件
1.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具备《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3.所属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
4.自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三百吨以上,全部使用四点五吨以下运输车辆的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一百吨以上;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停放场地面积≥50㎡/辆)。
二、东莞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延期申请办理材料
1.延期申请表
2.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原件)
3.工地出入口以及工地现场彩色照片
4.工地车辆出入口需安装具备车牌和车型前端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及安装单位提供的安装证明
三、东莞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延期申请办理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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