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委托事务的义务如下:
1.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一、委托合同的特征
委托合同有如下特征: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二、委托合同的分类
委托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不同的分类:
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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