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向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提交离婚诉状的方式直接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在此基础上,当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离婚案件时,通常需要首先展开调解工作以寻求庭外解决方案。
假如经过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或效果不达预期,且可以证明感情裂痕已经达到不可弥合的地步,那么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准许离婚。
对于那些虽经法律约束予以登记结婚,但实际上未曾形成共同生活体系的夫妇申请离婚的情况,审判机关将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深入探究其是否具备离婚所需满足的法定条件。
假如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双方间并无共同生活的事实或者长久以来这种状况始终保持不变(如已逾越两年的时间),那就可能会被判定为满足离婚条件中“因感情不合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的第(四)类“分居超过两年”。
然而,在做出最终判决的过程中,还需综合考虑诸多因素,诸如双方的陈述观点及其相应的证据支持力度,有无未成年人抚养及财产分配方面的争议等,所有这些因素都将对案件结果产生深远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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