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权利和义务。
一、民法典合同违约后的连带责任有哪些
合同违约后的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通俗来说,就是共同违约方只要实施了违约的行为或者是出现过错不履行义务等行为,无论对方有无损失,均因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的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损失并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法人解散的情况是什么
法人解散的情况有以下五点: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三、法定的当事人更换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法定当事人变更存在下列具体情形:
1、继承人在一方当事人死亡时,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企业法人合并的,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分立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法人解散的,由清算组代表法人参与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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