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服务人的义务主要包含哪几个方面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主要包含:
1.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产权人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维护、清扫保洁以及产权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
2.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5.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二、物业服务人的期限
1.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二年至五年,最长期限是五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体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最长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
2.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时,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或者未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至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
3.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业主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和资质等级等。
三、物业服务人可否转委托
物业服务人可以转委托,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服务公司将保洁、保安、绿化、维修等个别区域专业服务进行委托管理或者外包,但不能将全部区域全包委托另一个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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