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浙江)仙居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妻子不需要偿还丈夫在离婚当天的借款。
2014年3月17日,张某和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同一天,张某以帮他人还贷款为由,向朋友柯某借款10万元,借条约定月利率为3%,未约定还款时间,不过张某口头承诺几天后就能还。此前,张某已向柯某借款25万元。之后柯某几经催讨,张某一直欠债不还。2015年1月15日,柯某向仙居法院起诉,要求张某与王某共同偿还3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王某拒绝与张某共同还款。庭审时她辩称,自己与张某因婚姻关系不好,分居生活多年,不知道张某的借款情况,张某也没有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况且,其中的10万元借款发生时她已与张某离婚。张某未到庭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离婚前的25万元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而两被告离婚当天,被告张某又向原告借款十万元,一般情况下,两被告在当时不可能有共同举债的愿望,或者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无法推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是两被告共同借款,故认为被告王某对该借款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张某归还柯某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王某只对张某的25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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