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二次医疗有工伤赔偿吗
在此类情形之下,再次出现的工伤仍然拥有法律层面上的赔偿权益。
无论劳动者遭受的是第几轮工伤之痛,只要这些伤害经过权威部门的科学鉴定被确认为属于工伤范畴之内,那么他们便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劳动赔偿的申请。
对于那些因为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而需要接受治疗的工伤职工来说,他们理所当然地应该享受到相应的医疗补偿待遇。
为了确保治疗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工伤职工应当选择在已经与公司签订了工伤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在紧急情况下,他们也享有去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工伤二级单位需要赔偿吗
在必要情况下,二级伤残所需的赔偿内容主要包括投保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月发放的伤残津贴。
更详细地说,二级伤残所享有的一次性补助金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而伤残津贴则为本人工资的85%。
若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投保人有权要求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部分。
当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完成退休手续之后,将停止发放伤残津贴,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倘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亦有责任对其进行差额补偿。
与此同时,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需以伤残津贴作为缴费基数,共同承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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