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主要有:
(1)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含宪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的义务;
(2)有履行医师职责,不违反禁止性医疗操作规范的义务;
(3)对急危患者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4)不得违规使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义务;
(5)遇有自然灾害、疫情流行、重大突发性事件时,有服从政府调遣的义务;
(6)有尊重患者人格,保守患者隐私的义务;
(7)有不得出具虚假医疗证明的义务;
(8)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有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
(9)发现涉嫌刑事伤害或非正常死亡,有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的义务;
(10)因病情需要必须对病人行重大伤害或重大危险性的治疗措施或试验性治疗时,有征得患者本人同意的义务;
(11)有向患者及其家属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义务;
(12)有不用虚假宣传或广告招揽病人的义务。
医疗事故何时无需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对手术同意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况:
(1)患者意识清楚的情况下,患者必须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2)在患者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
(3)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经治医生提出医疗处置方案,灾区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可以看出手术同意属在性质上是得到手术实施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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