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住宅楼宇出现各种品质瑕疵的情况时,我们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策略:首先,我们可以尝试与负责开发及建造该项目的建筑企业展开积极而富有成效的谈判与交流;其次,倘若通过前述方式仍旧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我们还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的投诉,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管理行政机构等等;然而,如果涉及到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的争议依然得不到妥善解决,或者对开发商方面给出的解决方案并不十分满意,您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鉴定,甚至向建设管理行政机构提出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投诉。最后,如果以上所有手段都无法奏效,向法律机构提起诉讼也将成为一种合法且公正的维权途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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