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持一支以上(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的非军用枪支持一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持二支以上(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持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持一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持二百发以上(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5)非法持有财产损害药物。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置、配置枪、弹药条件的人,擅自持有枪、弹药的行为的“私藏”是指依法配置枪、配置弹药的人,配置枪、配置枪、弹药条件消除后,擅自配置的枪、弹药、拒绝交付的行为。
刑法中非法持有弹药罪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刑法中非法持有弹药罪是以下列标准量刑的:
1、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的及即构成本罪的既遂,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2、存在严重犯罪情节的,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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