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提供经营者的相关信息用于维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的也可以直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慎重审查广告内容及经营者信息,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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