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在借款人未完全清偿借款本息时,借条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的情况下,应当先还利息,再抵算本金。
一、民间高利借贷如何界定
民间高利借贷的界定,具体如下;
1、高利贷本质上是民间借贷,只是利息极高,有高利贷会约定利润滚动,即利息作为本金计算下一期利息,俗称高利贷;
2、借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协议无效,一般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不符合法律规定,俗称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个人借贷的是否可以先扣除利息
个人提供贷款时,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因为先扣利息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获得的贷款少于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影响了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也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的纠纷。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提供贷款时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贷款金额返还贷款并计算利息。
三、借款的利息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吗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
预先扣除的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
所以,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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