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确权谁使用谁出钱
这并不一定如此。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房产的所有权主要基于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建房过程中,他们可以进行书面协议,明确商定应将房屋记入何人名下。假设出资方并未登记成为房产的所有人,那么他们有权要求撤回自己的投资款,但却无权主张拥有房屋的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农村地区宅基地上的房屋建设谁出资即归谁所有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仅能由一位特定的人士或家庭享有。
此外,需要指出,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归属集体,个人仅仅拥有使用权,任何人均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买卖或是通过其他方式来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在其上所建立之房屋的权利。因此,农村宅基地上建立的房屋的所有权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紧密联系的,都是仅能由一位具体的人士或家庭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对户口登记及何谓户主是如下界定的: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二、农村宅基地能买卖吗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并不能进行买卖行为。这主要源于我们每个人在享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却并未获取所有权。尽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是能够实现合法交易的。请注意,这仅适用于2021年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里面明确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利,可以利用这些土地来建设住宅以及附属设施。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九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其余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及自留地和自留山也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给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待遇,本村村民之所以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因为他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村民之间所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很可能因违法定性而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满足必要程序的前提下,村民们是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宅基地进行转让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我们还需要了解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范围必须限制在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
其次,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之前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许可;
最后,接受转让的人员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且同时要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不动产所有权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产权注册制度,对于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投资方,其主张所有权的权利便不予以承认。在农村地区,住宅建设用地(也称“宅基地”)承载的房屋产权与其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关系密切,这类权益通常只被授权给一位自然人或是一个家庭来行使。同时需明确的是,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个人只是具备使用权,严禁非法转卖。因此,农村住宅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开的,它们只能由一位特定的自然人或者家庭来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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