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的惩罚标准由扣分数值确定,处罚最轻的为扣除积分1分。
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驾驶员驾驶学校车辆、中型或大型载客载货汽车、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段内行驶速度超出法定最高限制时速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它类型的机动车辆在上述路段内行驶速度超出法定最高限制时速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将会被扣除积分12分;
其次,如果驾驶员驾驶学校车辆、中型或大型载客载货汽车、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段以外的道路上行驶速度超出法定最高限制时速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这将导致其被扣除积分9分。
再次,如果驾驶员驾驶学校车辆、中型或大型载客载货汽车、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段上行驶速度超出法定最高限制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是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段以外的道路上行驶速度超出法定最高限制时速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将会被扣除积分6分;
最后,如果驾驶员驾驶学校车辆、中型或大型载客载货汽车、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之外的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段上行驶速度超出法定最高限制时速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或者是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段以外的道路上行驶速度超出法定最高限制时速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将会被扣除积分6分。
对于其他情况,例如驾驶除上述车辆外的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段以外的道路上行驶速度超出法定最高限制时速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将会被扣除积分3分;而如果在同样路况下,驾驶校车、中型或大型载客载货汽车、运送危险物品的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段以外的道路上行驶速度超过法定最高限制时速百分之十至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驾驶员将面临扣罚积分1分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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