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有哪些特征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特征如下:
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
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
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
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贷款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模糊;
5.恶意利用自认规则,普遍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方式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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