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户外广告整治行动的通告
时间:2023-04-24 10:10:42 3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26

执行日期:2007-1-26

为贯彻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行为的通告》(南府字[2006]7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塑造洁、齐、美的城市形象,决定对我市违章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全面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标准

(一)市区建筑物外立面(包括墙体、玻璃幕墙、柱体、橱窗、玻璃门、玻璃窗上)不得出现乱张贴、乱涂写以及悬挂各类宣传品、广告标语、设置各类标志牌的现象;

(二)市区各类市政设施不得有除专业警示标志外的各类乱涂写、刻画、张贴现象;

(三)市区树木不得出现悬挂宣传品、广告标语等现象;

(四)市区范围内不得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五)经批准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不得有破损、脱落等影响市容的现象

二、整治范围

南宁市市区。

三、罚则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经营户和单位应对其管理或使用的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自行清理,对不符合本《通告》整治标准的应当自行整改或拆除,未自行整改或拆除的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和《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对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维护、更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致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强行拆除,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宣传品、广告、标志牌等的,每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维修、更换、拆除;逾期不执行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全文9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户外广告 最新知识
针对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户外广告整治行动的通告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户外广告整治行动的通告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