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保险纠纷的主要原因:
1、保额不足
有的保户在为自己的车辆投保时,为了节省费用,千方百计压低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不愿足额投保。可是一旦保险车辆发生全损时,赔付的麻烦就来了。对此,有的保户往往不理解,因而产生纠纷。
2、单证不全
大多数索赔的车主,他们说:出险索赔时,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要求保户提供必备的证明材料本无可非议,但是在索赔过程中,有的保险业务人员今天要我们提供这几种证明,明天又让我们出具那几种手续,后天说证明材料这也不全那还要补章,就为了一次肇事索赔,少的跑两三次,多的要跑四五次,更重要的是涉及到索赔金额的多少,如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与出院证明上的天数与调解书上的误工天数有出入时,保险人就以出院证明的住院天数为索赔理算依据,这样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很难让我们保户接受。
3、没有票据
保险车辆出险后,通常被拖送到就近的肇事车停车场进行估损,其估损费和停车费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规定不予报销。特别是保险车辆在外地出险后,对损坏的路面、护栏、路标及绿地草坪、田苗、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保户更是心中无数,只好对方要多少给多少,明知吃亏、没有报销单证,但为了尽快结案,也只好委曲求全,听之任之。但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按条款办事拒赔,因而产生纠纷。
具体的常见纠纷如下:
一是车险赔偿数额争议纠纷。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总是希望据实全部赔偿,而产险公司则坚持按公司内部的理赔原则进行理赔,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由此产生纠纷。
二是车辆定损纠纷。第一经保险公司定损且双方确认后因修理费增加而引发争议。第二保险公司定损后被保险人认为定损金额偏低,拒绝对定损单进行确认,后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了公估或评估,最终按照公估评估结果进行维修,或直接进行维修,产生了超出定损金额的维修费。第三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未与保险公司协商,在保险公司定损之前径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或通过交警部门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评估,并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了维修,实际支付了鉴定费,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很多被保险人不信任保险公司定损员的定损,会选择去4S店维修,而保险公司只能依据自身定损价格进行赔偿,4S店高昂的维修价格与产险公司的定损价存在差价,其中的差价由谁来承担,双方存在争议而由此引发此类纠纷。
三是车险理赔时效纠纷。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角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汽车出险后,因自身信息原因,对车辆保险理赔存在某种程度的误解,导致无法向产险公司出示充足有效的理赔证据或是产险公司不一次性告知、慢理赔,造成理赔速度慢等引发车险理赔时效纠纷。
四是营运车辆损失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主张营运损失的,应当承担营运损失的证明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营运损失的赔偿,如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损失的具体范围,证据如何认定,按什么标准赔偿是当前困扰产险公司、被保险人、法院的重要难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五是因保险公司拒赔引发的纠纷。实践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未约定免赔情形下擅自拒绝赔偿或对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免赔事项未能向被保险人详细解释或予以明示,导致双方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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