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为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沿海开放城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税局下达执行。
二、总投资300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项目,由本市自行审批。
三、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国务院(国函[1994]89号)批准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该区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政策。
四、1995年底前,本市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和必需的其它器材,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五、1995年底前,本市为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机具,以及其它必需的技术装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六、由市人民银行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报,争取尽快批准本市设立第一批外资金融机构。
请各有关部门抓紧与国家对口部门联系,使国家赋予本市的各项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同时,各区县、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改善招商引资环境,加大对外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快本市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发展步伐。
附件: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北京市列为开放城市全面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请示》(京政文字[1994]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有关政策。
二、原则同意北京市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具体项目按程序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三、关于北京市在2000年前打捆使用30亿美元国外贷款问题,由国家计委进一步研究。
四、关于扩大北京市第一、二产业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自行审批三星级以下的外商投资宾馆、饭店问题;关于发展出口农业所需的进口设备、药物和种苗等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问题;关于设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保税区、增加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试点指标问题;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有创汇能力的国内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由北京市合行审批问题,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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