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强奸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方,而且主体要是男方(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强奸罪的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女方同性强奸的,女方只能在共同犯罪中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另外,需要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而性侵犯包含的就比较广了,只要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只要进行与性相关的活动就可以了。在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就是典型的性侵犯。在实务中的男子猥亵其他男性的,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都是性侵犯的范畴。所以性侵犯与强奸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强奸一定是性侵犯,但性侵犯包含的却不限于强奸。
强奸和性侵是什么?
性侵是指性侵者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全文45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