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暂时无法进行离婚诉讼程序。
若您或您的配偶需要离婚,我们建议您直接前往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倘若您认为您们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且经过调解仍无果,那么人民法院将有可能批准您们离婚。
同样地,如果您与您的配偶都愿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也会批准您们的请求。
然而,请注意,您们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当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您们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对于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配等问题已经做出妥善处理后,他们将会为您们颁发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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